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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0    点击量:

 

汽院发〔2016130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 2016 7 14 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6 719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同)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具体参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明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答辩资格审查

 

第四条 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按学校规定取得了相应的学术成果,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答辩资格审查。

 

第五条 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硕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条 硕士生资格审查应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材料包括:

 

()硕士生课程成绩单。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获奖证书等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硕士生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通过查重检测(具体参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规定》)。

 

第八条 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审批书》中相关内容。

 

 

第四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硕士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导师、学院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办理学位论文的评阅。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如下:

 

()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

 

()聘请两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阅论文,原则上专家为校外专家。论文由研究生处委托学院送审,且论文评阅人名单由研究生处审批。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评阅采用匿名外审形式,由研究生处送审,两位论文评阅人应都是外单位专家,专家名单应保密。

 

1.论文抽审结果为匿名外审者。

 

2.申请提前毕业者。

 

3.新导师指导的第一届硕士生。

 

由研究生处委托学院送审的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匿名外审论文的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天。

 

()论文评阅结果的分级与处理办法

 

论文评阅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A:达到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如期答辩

 

B: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较大修改后重评

 

D: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评阅结果处理:

 

1.2份评阅结果为AB,论文通过评阅,可以答辩,或按照评阅专家建议少量修改后答辩。

 

2.1份评阅结果为C、另一份为AB,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3.1份评阅结果为D,如另一份为A,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如另一份为B,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4.2份评阅结果均为C、或1份为C1份为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5.2份评阅结果均为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一年后重新申请。

 

6.对学位论文在规定的修改期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的,如新的评阅意见仍有一份及以上出现CD等否定性结论,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7.申请提前毕业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出现1C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建议,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报学位办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正、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外 单位 教授级专家担任。

 

(三)学位申请者的导师可以参加答辩(也可以不参加),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四)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需具有讲师职称),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仔细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并参加表决投票。

 

(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答辩。答辩程序如下:

 

(一)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应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二)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在30-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申请人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五)答辩人及其他学生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就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起草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申请人致答谢词。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五条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答辩秘书整理答辩材料,答辩人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材料齐全并符合规范要求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六章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八条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

 

()硕士学位论文。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第十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硕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所作的决议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审批书中,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对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若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失范情节严重者。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认定,并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被举报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学位办受理相关举报。

 

讨论撤销学位之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应进行事实认定,并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湖北省、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6月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