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院发〔2016〕128号
关于修订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
2016
年
7
月
14
日
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6
年7月19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15—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并通过,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从学术水平较高,对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有成果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学士学位部分)
(一)通过《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授予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接受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审查申请者资格及条件;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第四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根据《实施细则》审议本院普教本学科专业学位申请者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意见。
第三章 申请学位条件
第五条 普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应届普教本科毕业生,依据《实施细则》,符合条件者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遵照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者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第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应届普教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施细则》对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学籍异动、违纪处分情况、学年鉴定、毕业鉴定以及有关材料等逐项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公示,公示结果报教务处、学工部进行学籍、成绩资格和违纪处分情况复审,复审结果由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公示。
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起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授予普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由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学生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要求,对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学位办公室复审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公示,同时将成教学士学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学位办核批。
学位办公室起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授予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由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采用投票方式。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中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可获得通过。
第十条学位授予按省学位委员会规定,每年分两次进行。应届毕业生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逾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打印学士学位证书,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之规定而授予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取消其学士学位资格,注销相应注册数据,对已发出的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学校发布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学位证书如有填写错误,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并销毁。
第十四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学生本人书写《学位证明申请书》后,可到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汽院院发〔2013〕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