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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4    点击量:

附件1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的名额为准。

三、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创新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较强,发展潜力突出。

5.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已毕业;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四、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参加科研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和推荐。

3.评审公示。研究生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对候选人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

五、其他

1.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2.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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