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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9    点击量:

 

 

 

汽院发〔201695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 2016 5 19 校长办公会会议精神,现将修改审议通过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6 629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建设与发展的根本核心,是体现高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实际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基本要素包括学术队伍、研究方向、科学研究、学科平台、人才培养等五个方面。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以服务汽车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全面实施学科群建设工程和双一流建设工程,贯彻主干学科优先发展、关联学科快速发展、支撑学科同步发展的规划思路,深入推进校企共建学科计划,瞄准学科发展前沿,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平台,提升科研能力,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增强学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建设思路,分类推进学科建设。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色发展原则,分类指导各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二级学院按有无硕士学位点分类开展学科建设。

 

第五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汇聚和培养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不断产出原创性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打造一批“五位一体”的学科发展平台,形成动态的学科建设管理机制、开放的学科建设模式、竞争的学科建设氛围,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科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中的二级学科以及在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范围内我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负责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确定、条件建设和经费投入、特色学科群的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强协调、督导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对全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二)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进行审查,并形成关于申报顺序的意见。

 

(三)审议或者审定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

 

(四)对全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学科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学校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设在研究生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草拟学校学科建设有关文件,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开展优势特色学科群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组织和协助学院开展学科评估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学院落实学校关于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在学校规定权限内与财务处共同监督全校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组织和协调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和协调对校级研究所的考核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信息服务工作。

 

(八)处理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校办公室、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图书馆等其他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为学科建设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未明确学科带头人的二级学院,学科建设由院长负责。有多个学科带头人的二级学院,原则上指定院长为学科召集人,对本学院学科建设的总体工作负责。学科召集人一般不直接干预学科带头人权责内的事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总结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执行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组织学科团队具体实施学科群、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接受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五)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管理学科建设经费。

 

  (六)组织学科团队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七)组织学科团队总结学科建设情况,撰写学科建设年度总结及各类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八)组织落实学校、学院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当前阶段学校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建设汽车产业省级特色优势学科群,积极培育武当文化学科群,打造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学科,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汽车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构建体现办学水平和特色的学科体系,改善学科条件,优化学科梯队,打造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学科,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强化创新意识,推进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科方向凝练: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和比较优势,以新能源汽车与智能制造技术为主线,瞄准汽车产业的科技发展前沿,整合资源,确定和凝练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具有鲜明特色,有较好基础和可期发展目标的学科研究方向。

 

(二)学科队伍建设:围绕学科研究方向构建学历、学缘、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学科人才梯队,引进、培养、稳定与合理使用有学术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推荐、聘请与合理使用研究生指导教师、客座教授 和兼职 教授等。

 

(三)科学研究与创新:积极申报并按期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尤其是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组建并不断壮大科研创新团队;资助出版和奖励高水平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努力开拓具有发展前景的跨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研究领域等。

 

(四)研究生教育与教学管理:开展研究生教育和教学改革,奖励国家级和湖北省教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等。

 

(五)学科平台构筑:围绕学科方向和学科队伍建设的特点,根据学科研究与创新需要,建设条件完备、有重要影响的契合本学科方向的学科基层组织。

 

(六)高层次学术活动开展:举办重要的学术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七)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平台建设:开展学科发展所需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实验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完善学科网络平台(包括研究基地、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等)建设。

 

第四章学术人才

 

第十四条 学术人才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按研究方向设定学术人才岗位,构建学术队伍。学术人才只能服务于一支学术队伍。

 

第十五条 每个学科设1名学科带头人,3名左右学术带头人,每个学术带头人负责指导35名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的研究方向应服从于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研究方向应与学术带头人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学术人才原则上每三年遴选一次,任期三年。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可补选、更替。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由学校遴选确定。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岗位条件、职责和数量可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设定,名单报学科办审查后备案。

 

第十八条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领导所在学科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建设。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学术影响,政治素质、学术道德和诚信记录良好。

 

(三)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的在岗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在任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在学校近三年的年度岗位考核中被评为合格以上。

 

第十九条学科带头人因疾病、退休、出国、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和学科建设目标,对学科带头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学科带头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带头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岗位津贴,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的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在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结果由学科办存档,并予以公布。

 

校级研究所

 

第二十四条校级研究所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在二级学院的校级研究所、研究室、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所),是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单元之一。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以校级研究所为“五位一体”的管理实体。条件成熟的学科设立校级研究所,逐步取消原有的校级重点实验室。经批准设立的校级研究所纳入学科建设管理,由学校予以资金支持。经费使用按学科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校级研究所的申请条件:

 

(一)研究所的研究方向与发展规划,应符合汽车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学校的发展需要。

 

(二)研究所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牵头申报。

 

(三)研究所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学术队伍。

 

(四)近五年有相对稳定的重大项目和科研经费。

 

(五)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

 

第二十七条校级研究所可依托已有的省级/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重要学科平台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是对外的重要学科平台,研究所是校内学科建设的管理载体。学科成立研究所后取消原有的校级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校级研究所的审批程序:研究所由拟建研究所的学科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所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讨论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处审核,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校级研究所实行动态设置与调整,成熟一个设置一个。所在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申请对研究所进行撤销、合并或调整,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研究所作为学科基层组织,承担学科建设各项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所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三)承担校企共建学科计划等具体任务。

 

(四)做好学科建设申报、总结材料撰写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研究所作为校内研究生工作站,是研究生教育与教学管理的主体,应致力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学校单独分配招生名额。

 

(二)与合作企业在联合工程硕士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聘用企业兼职导师,实行产学研结合的“双导师制”、“导师团队制”;为企业进行订单式培养。

 

(三)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四)做好研究生培养环节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研究所应加强文化环境建设,营造自由开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倡导拼搏进取、敬业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合作的精神风尚。

 

(一)推崇博雅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通过学生参与重大项目攻关等方式,创建学生追求真理、探索未来的科技创新文化平台。

 

(二)举办专题讲座,重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与师生交流,打造让学生开拓视野、激荡思维、启迪心灵的精彩课堂。

 

第三十三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所内事务管理。所长由学科带头人担任,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所长。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立若干研究室或课题组。

 

第三十四条研究所应建立由研究所内外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研究所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研究所建设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所重大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工作安排,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研究所应建立所务会议制度,健全内部运行与管理制度,倡导形成开放、流动、竞争的学科建设氛围。

 

第三十六条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研项目申报、人才引进与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学校给予政策倾斜与运行经费、社会服务工作量支持。

 

第三十七条研究所日常运行经费直接列入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专项预算;建设经费按学校财务制度实行项目申报制。研究所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所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处主要负责校级研究所整体发展的统筹规划、管理制度的制定、目标考核等。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负责研究所的日常管理,应主动支持各研究所的建设与发展。学校相关职能单位应积极参与校级研究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研究所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每年对研究所整体完成的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科研业绩情况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第四十一条考核评估主要是对研究所整体完成的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研究所内部成员考核由研究所自行实施。考核小组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 教授代表组成。

 

第四十二条研究所及所长考核主要指标有:

 

(一)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情况。

 

(二)研究生教育:承担和完成的研究生教育情况。

 

(三)学术方向:根据建立研究所的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每个方向人员配备情况。优秀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以及所在学科教师的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等情况。

 

(五)研究成果:承担科研项目与到账经费,论文、专著、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登记权、校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获奖情况,成果应用与产业化等。

 

(六)学术活动:研究所内部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

 

(七)研究所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四十三条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研究所,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对考核成绩不佳的研究所,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全面评估业绩较差者,学校将对该机构给予调整或作撤并处理。

 

第六章学科建设项目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科立项建设制度,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我校学科发展需要确定开展专项建设的学科以及专项建设的总体目标。相关学科向学科办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后予以实施。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对学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工作由学科办组织进行,重点考核标志性成果、各阶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在学科建设中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给予重大奖励,着力在人才队伍、科研能力、学科平台、人才培养上取得重大突破。标志性成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进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学科领军人才。

 

(二)发表高水平原创论文、获批国家级重大项目和获得省级教科研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获批省部级及以上平台。

 

(四)人才培养上取得重大成绩(如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级规划教材、学生参加国家创新大赛获得总冠军等奖项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学科建设,省主管部门关于省级重点学科另有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汽院院发〔200816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术人才管理办法》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术人才遴选实施细则》(汽院院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召开2017年学科建设项目论证会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