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完善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和《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下同)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机制,通过大学生参加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日常门诊医疗保障大学生的医疗需求。
第三条 学校校医院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需要校医院转诊到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章 大学生医保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
第四条 参保对象为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包括专升本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学生参加十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享受学校校医院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门诊的优惠待遇、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待遇,不参保的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十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待遇。
第三章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五条 大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费,在新生入学时按当年社保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医保缴纳标准,按学制年限每年进行缴纳。
第六条 重度残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后,列入困难补助给予补贴。
第四章 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学校为参保大学生办理申报及缴费业务。
第八条 财务处代收代缴医疗保险款,将缴费人员名单提供给十堰市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九条 学生参加十堰市城乡居民医保后,保险期限为自然参保年度。
外校转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按时缴费,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后,停止在校的一切医疗待遇,所缴纳当年的参保费不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的商业险依然有效。
第六章 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
第十条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及医疗报销细则:
一、门诊医疗
1、所在地就医
校医院为十堰市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之一。我校学生的定点门诊,通过学校参加十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签约学校的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可按照医保目录规定的相关折扣进行优惠,否则按全额付款。校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相应医保政策统筹支付。
2、特殊慢性病门诊:
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的 37 种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孤独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病、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阿尔兹海默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以及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等疾病。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按病种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所有门诊慢性病病种均可省内异地就医定点机构直接结算。5个门诊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可跨省异地就医定点机构直接结算,其他病种备案后可在异地现金垫付费用,12月份将发票、处方交至医保窗口手工核销。 |

二、住院医疗
1、参保学生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须持医保病历和医保卡在医院医保专柜办理入院手续,进行专户管理,出院时即可直接进行医保报销结算。
2、参保学生因寒暑假或实习在本市以外医院住院时,需按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按规定办理备案,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备案身份信息即时生效。
线上渠道: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
线下渠道:十堰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服务站、村(社区)服务室、十五分钟医保服务圈网点等。
3、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定点联网结算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就医时无需办理备案,可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定点联网结算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住院、门诊慢特病(省外仅限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病种)待遇可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医保待遇按参保地待遇享受。
未备案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予以支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手工报销。原则上允许补办6个月内的备案。
异地就医待遇设置
异地就医发生的普通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等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就医地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等)执行,支付比例、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按参保地执行。
住院待遇。长期备案类型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医院住院待遇标准享受。短期备案类型(含视同备案类型)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先行自付10%后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住院待遇标准享受。
门诊待遇。所有备案类型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费用按参保地门诊待遇标准享受。
4、参保学生在本市住院需转外地住院时,必须转院前到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紧急抢救转诊的,转诊后5日内须补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学校统一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以报销。
三、意外医疗(不属于正常疾病的原因)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治疗时,首先领取《居民医保意外伤病住医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加盖相应公章后,于3日内交至十堰市医保管理局医管科备案,之后过程参考正常住院医疗。
第七章 大学生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十二条 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构。大学生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校园一卡通及医保卡。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由校医院医生初诊后,建议到指定医院按转诊医师的要求检查或治疗,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诊项目。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医院以外医院就诊者医疗费自理。
第十三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需在医保定点医院,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本人城镇医保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章 罚则
第十五条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学生,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会同学工部、研究生院,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
4.获取医疗药品谋取私利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生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