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达到以下条件者,具有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各项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课程学分绩点达到1.90;
(四)不同类别(专业)学生的英语考核标准如下:
1.非艺术类专业、非英语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
2.英语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者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0分;
3.艺术类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通过;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284分;
4.技能高考和专升本学生的学位授予英语考核标准参照艺术类学生学位授予英语考核标准执行。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授予学位时处于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期者。
第五条 在不违反第四条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省高教工委、省教育厅批准的农村资教志愿者,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被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批准录取为选调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者;
(二)团中央或团省委批准的支援西部建设志愿者,且学分绩点不低于1.70;
(三)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竞赛,并获国家三等及以上奖励,且学分绩点不低于1.60;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且学分绩点不低于1.60;
(五)国际交流的学生,国外学习期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准予毕业,且出国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
(六)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者;
(七)对于学分绩点达到3.0者(绩点计算过程中不考虑大学英语类课程),可以降低相应英语等级考试学位要求成绩20分。
第六条 在不违反第四条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可以按以下标准对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平均课程学分绩点进行调整:
(一)参加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者。第一名或一等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标准降低0.2,第二名或二等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标准降低0.15,第三名或三等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标准降低0.1;
(二)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者以第一著作权人获得软件著作权等同于省级二等奖,作品需与所学专业相关,且须通过答辩审核;
(三)多次获得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奖励降低学分绩点标准一次。
第七条 本科生毕业前,由各学院审核毕业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报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汇总表》、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教务处汇总并会同学工部审核后,交由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士学位名单,并授权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执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授予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汽院院发〔2016〕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