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委托的其他人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报到以前和报到过程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患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纳学费后,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和相关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达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达60分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其他培养环节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即取得相应学分。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条研究生旷考以零分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考前提交“缓考申请表”,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每门课程只允许申请一次缓考。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缓考不合格直接重修。
第十一条一门课程不合格,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须重修。若下一届未开该课程,经导师和研究生处同意,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重修。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其学业成绩单上予以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和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无故缺席的,学校根据缺勤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如实记载,并计入学生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相关专业就读。具体按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学相关事宜;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学生转学情况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研究生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转告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在休学期内发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 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一学期有三门课不合格,累计五门课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且经讨论不适宜继续培养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五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告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决定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无法直接送达,采用公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从退学决定书时间开始,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章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时间达到两年,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内容,成绩优异,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第四学期末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论文答辩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方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未能如期完成论文答辩或科学上有重大研究课题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每次不超过1学年,最多不得超过2次。延长期间不发放相关津贴。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受理补考、重修或补作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予以注销、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