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通知

首页 >> 培养工作 >> 培养通知 >> 正文

汽院研通〔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业务费报销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9    点击量: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业务费管理,规范研究生业务费报销程序,提高研究生业务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业务费管理规定》(汽院发〔20157号)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结合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研究生业务费支出范围和报销程序通知如下:

一、差旅费报销要求

研究生业务费严禁报销与实习调研、论文开展无关的往返学校和家庭所在地有关的费用。

二、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论文版面费、实验费、必须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复印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印刷费等报销要求

1.报销时必须提供合法票据,并在规定使用范围内报销,严禁报销与研究生培养业务无关的事项。

2.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购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三、论文评阅费以及论文答辩劳务酬金报销要求

支付标准必须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研究生业务费报销程序要求

1.研究生业务费按照“经费包干、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使用。每年年初持经费本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办理结转手续,毕业学生结余的业务费将由学校收回。

2.办理核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持已登记好的经费本,同相关票据凭证一起,经导师审核签字,到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后,到财务处核销。

 

研究生处

2017419

 

上一条:关于组织研究生参加“华为杯”第十四届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15级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的通知